
河南工业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董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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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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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党办、校办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与督查。
第二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处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接待来访要认真听记。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三条 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四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六条 各单位遇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办结后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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