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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建立公示制度的意见
作者:[组织部]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郑工党组[2002]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建立公示制度的意见(试行)》(郑组通【2002】35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在全院发展党员工作中建立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对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建立公示制度,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利于拓宽组织考察渠道,扩大组织考察信息来源,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有利于把符合党员条件、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入党,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有利于党外群众在参与和监督中接受教育,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建立公示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抓实抓好。

    二、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情况。基本情况主要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详细工作单位(学生所属专业、班级)及职务(职称)。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还要公示其申请入党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受奖惩情况等;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还要公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及时间、预备期的主要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

    三、公示的办法和程序
    公示工作在党委、党总支的指导下,由党支部(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范围原则上在拟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的形式由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根据实际确定,可利用宣传栏张榜公布或会议形式公示。公示的时间,拟发展对象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向群众的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天。
     公示的程序原则上应有以下步聚:(1)制定公示方案;(2)报党委组织部(发展学生党员的公示方案报党总支)审批:(3)按要求进行公示;(4)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5)调查核实情况;(6)形成公示结论;(7)公布公示结果,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公示对象是学生的报所在党总支;公示对象是教工的,报组织部)。公示对象经公示和调查核实,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应及时召开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对发现问题较多,已影响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也应召开党支部(直属支部)大会,对于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不再进行讨论、表决,将有关情况向全体党员说明,继续抓好培养;对于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应进行讨论表决,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形成的结论,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四、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基本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安排,精心指导。要抓好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使其正确掌握有关要求和程序,提高工作水平,保证公示效果。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调动群众参与和支持的积极性,使这项制度健康、顺利地实施。
    2、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要认真收集整理,并依据情况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3、正确处理公示与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关系。今后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和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对象,原则上都要经过公示,须注意防止以单一的公示代替执行其它各项制度,代替组织考察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入党申请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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